现年33岁的何某系博白县文地镇某村村民,常年在文地及周边镇村做“猪中介”谋生活,动动嘴皮子,钱就进兜。原本好端端的生活,何某因为贪欲而实施了诈骗行为给弄得一塌糊涂。
2016年7月15日,何某在博白县文地镇青河村黄某猪场收了43头肉猪(价值99987.6元),卖给南宁的客户林某某,后林某某将购猪款结给何某,何某得到钱后未付钱给黄某。
2016年7月17日,何某在博白县文地镇番壁村一猪场通过中介向何某某收了55头肉猪(价值133584元),销售给南宁的林某某,后林某某将购猪款付给何某,何某得到钱后未结钱给何某某。
同年7月20日,何某在广东省廉江市和寮镇某猪场通过中介向何某某收了66头肉猪(价值151067元),卖给南宁的林某某,后林某某将购猪款结给何某,何某得到钱后未结钱给何某某。
2016年7月18日,何某在广东省廉江市和寮镇某猪场通过中介向项某某收了60头肉猪(价值152208元),销售给南宁的林某某,后林某某将购猪款付给何某,何某得到钱后未结钱给项某某。
2016年7月19日,何某在博白县文地镇茂石村一猪场通过中介向邹某收了62头肉猪(价值153083元),销售给南宁的林某某,后林某某将购猪款结给何某,何某得到钱后未付钱给邹某。
2016年7月21日,何某在虚构在博白县文地镇已帮林某某收购了68头肉猪(价值153673元)发往南宁给林某某,骗取林某某购猪款150000元。
综上,被告人何某自2014年起帮林某某在博白县文地镇周边收购生猪。按照交易惯例,何某收购生猪后通过微信将生猪的头数、斤数、总价、装车图片发给林某某,并让司机将生猪运往南宁交给林某某。林某某收到何某的通知后,当日或次日打款给何某,何某在收猪后的二三天内结清猪款给猪主或者支钱给猪中介转给猪主。
2016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21日期间,何某利用黄某某、何某某、项某某、邹某、林某某基于交易习惯对其的信任,隐瞒林某某在收猪后即打款给其的真相,欺骗被害人,又虚构为林某某收猪的事实,骗取了黄某某、何某某、项某某、邹某、林某某等5人猪款人民币839929.6元,于2016年7月21日携款逃匿,并切断通讯联系。
另查明,2018年至2019年间,何某及其亲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林某某、邹某等5人猪款839929.6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9年12月28日,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因涉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何某于2019年12月2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3月23日,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对何某涉嫌诈骗案提起公诉。6月2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来源于: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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