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场拒绝担责,称刀具使用管理符合规范
据介绍,事发于2017年7月14日14时许左右,被害人在某屠宰场内选购猪肉时,与王某因为争抢猪肉发生纠纷。过程中,王某持涉事屠宰场内的刀,多次刺击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死亡。北京市三中院审理,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终审维持原判。
事后,被害人的家属认为,发生凶案的顺义区某屠宰场没有严格履行挑肉制度,没有对刀具进行严格管理,也因管理疏忽没有阻止喝了酒的王某进入厂内,且没有发现并阻拦王某持刀杀害被害人,该屠宰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为此,将屠宰场和王某告上法院,索赔150余万元,其中屠宰场需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王某未参加此次庭审,在法院询问时,王某的答辩意见表示同意赔偿,但因经济困难,对原告方主张的数额不认可。
涉事屠宰场则不认可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屠宰场方面答辩认为,被害人遇害属两人的积怨。该屠宰场是一家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开放性公共场所。其次,虽然王某所持的杀人刀具属屠宰场所有,但屠宰场作为专门从事生猪屠宰的企业,对刀具的使用管理符合相应规范的管理制度。
屠宰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成焦点
顺义法院介绍,在审理中,法官曾在涉案现场进行勘查。涉事屠宰场陈述,通常情况下,选肉经销商按照自己确定的记号,用紫药水在所选的猪肉上做标记,多人同时选中的可能性较小。但如果同时选中,则由经销商自行协商。允许经销商选肉过程中“改猪”,如出现分歧,由经销商自行商定。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屠宰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及责任的形式。王某和被害人均属于某屠宰场的经销商,某屠宰场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从经营活动中收益,按照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其应当承担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和现场勘查,屠宰场没有专人管理刀具,对屠宰车间内的刀具可能存在他人不当使用的风险持放任态度;其次,屠宰场对猪肉销售管理不规范。从案件细节恰能看出,屠宰场未严格隔开优先选肉的经销商与一般经销商所选肉的范围,也未严格区别选肉的地点,默许选猪“改猪”情况,容易激发矛盾的出现。发生打斗后也没及时制止。
结合涉事屠宰场过错分析,法院认为,原告方主张10%的责任比例限额合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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